湖北科技学院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稿)
第一章总则
为3003新葡的京集团的更好发展,充分发挥本院教师的能动性及本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在本院学术事务中的作用,规范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湖北科技学院章程》和《湖北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职责与组织机构
第一条院学术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审议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向学校推荐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
(三)为本院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提出相关咨询意见;
(四)对本院被举报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或学术纠纷进行调查,并提供学校学术委员会参考;
(五)对院校学位评定提出参考意见。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1人。以上人员均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章委员
第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9人,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带头人代表及青年教师代表组成。
第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条件参考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条件执行。
第六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从本院全体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讲师并有博士学位、或公认的院里有影响力的具有讲师及以上的教师中选取,院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并投票选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本院院长聘任。
第七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院相关领导和教研室提出咨询或咨询;
(三)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院学术事务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保密事项恪守保密义务。
第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二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四分之一。
第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由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增补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由院长聘任。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前确定并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根据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秘书作好会议记录。
第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全体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主任会议,商议院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长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六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有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经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七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根据事项性质由会议主持人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定,可进行通讯表决。
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在审议事项时,可根据相关事项性质需要邀请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院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可由主持人决定要求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者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院学术委员会在审议、评定与委员本人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是否必须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
第二十一条院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根据所涉事项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明确相应异议期。
对于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相关单位或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于异议期内向秘书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由秘书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予以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如需修订,应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经院学术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